车辆使用管理规定

时间:2014-10-29 14:04:40 来源:人力资源部

车辆使用管理规定

    第一条  公司车辆均为公司业务用车。各部门公务用车,由部门领导先向办公室申请用车事由,办公室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。各项目部用车由各业务主管领导负责安排、调度管理。
第二条  公车私用发生意外,产生任何损失均由用车者本人负责。
第三条  非工作时间所有公车必须停放指定地点,特殊情况用车由主管领导上报原因,总经理批准后方可使用。
    第四条  公务用各种车辆的附带资料,除行车执照、保险卡由各使用人携带外,其余均由办公室保管,不得遗失。该车转移时应办理车辆转移手续,并将该车各种资料随车转移。
    第五条  外单位借车,需经办公室同意,总经理批准。
 第六条  车辆驾驶专人专车,专车专管。
    第七条  车辆如需送厂修理,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。
 第八条  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车祸发生,除立即向公安机关、保险公司报案外,须即刻与公司办公室联络,办公室主管需即刻前往处理。
 第九条  使用车辆本身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负责办理。否则,由此所引起的罚款、处理、损失等由本人负责。
    第十条  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,若有违规罚款,由驾驶员本人负担。 
    第十一条  本制度由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此规定自2014年9月1日起执行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北京市八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14年8月23日